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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和服务,充分发挥重点建设项目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、实现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:(一)每年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筛选,报市委、市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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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、市、区人民政府,各功能区管委会,市政府各部门、直属单位,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:《泰安市康养福地建设实施意见》已经市委、市政府同意,现印发你们,请认真抓好落实。泰安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7日泰安市康养福地建设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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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全面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提升企业和群众服务便利度,根据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服务“双全双百”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鲁政办发〔2021〕7号)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实施方案。一、工作目标2021年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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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、市、区人民政府,各功能区管委会,市政府各部门、直属单位,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: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,促进科学、民主、依法决策,根据《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》(省政府令第336号)和《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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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工作质量,规范行政许可专家评审管理工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》(水利部令第23号)、《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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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、市、区人民政府,各功能区管委会,市政府各部门、直属单位,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:根据《泰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》(市政府令第177号)有关规定,经市委、市政府同意,现将调整后的泰安市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。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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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、区)应急管理局,各功能区应急管理办(部),局各科室、单位:为规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行为,保证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合理、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,市应急局制定了《泰安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《泰安市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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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,保障道路交通有序、安全、畅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》《山东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〉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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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,保障道路交通有序、安全、畅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》《山东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〉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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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、市、区人民政府,各功能区管委会,市政府各部门、直属单位,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:为加强文物保护、利用和管理,充分发挥文物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中的重要作用,在严格履行推荐上报、材料初审、现场核查、专家评审等程序基础上,经市政府核定,确定柴县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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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山区、岱岳区人民政府,市政府有关部门、直属单位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有关规定,确定调整泰安市城区基准地价。现将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公布如下:一、调整范围。北至环山路、天烛峰景区,东至芝田河、邱家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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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、市、区人民政府,各功能区管委会,市政府各部门、直属单位:按照《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〈2023年泰安市政务公开工作评估考核实施方案〉的通知》(泰政办字〔2023〕33号)要求,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县(市、区)、功能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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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、市、区人民政府,各功能区管委会,市政府各部门、直属单位,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:2024年市重点建设项目已经市委、市政府同意,现予公布。各县(市、区)、功能区,市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。项目进展情况要于每月5日前报市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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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平等地获得法律服务,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,根据国务院《法律援助条例》、《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。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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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、市、区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部门、直属单位,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: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,切实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、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,根据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》(鲁建住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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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、市、区人民政府,各功能区管委会,市政府各部门、直属单位,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: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,聚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,根据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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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、市、区人民政府,各功能区管委会,市政府各部门、直属单位,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: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、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,更好地发挥以公开促落实、促规范、促服务作用,根据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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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办事流程,持续推进“减证便民”“无证利民”,根据省、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和安排,制定本方案。本方案所称“无证明”并非零证明,而是指行政机关或公共服务机构、事业单位不再直接向申请人收取证明材料,转为通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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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,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,保护市政设施和保障交通安全畅通,根据国务院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、《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规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已交付使用的市级管理城市道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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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、区)行政审批服务局、水利局,各功能区管委会,各有关单位: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报审批管理工作,市行政审批服务局、市水利局对《泰安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报审批管理规定》进行了修订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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